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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执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杨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0032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199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王某甲,女,199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王某乙,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执行杨某诉王某甲、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杨某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固民一初字第008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红岩审 判 员  王小丽代理审判员  张永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单莉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