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执行杜某某金钱给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人,现住广灵县。被执行人杜某某,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灵县。张某某与杜某某债务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广民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某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张某某申请执行杜某某金钱给付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4)广民初字第161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品斌审判员 亢守龙审判员 韩国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春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