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民初字第04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行与王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行,王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430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2幢1单元1层10103号。负责人:袁凯军,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艳妮。被告:王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行与被告王磊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新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63元,减半后为3681.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李 鑫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天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