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吴柏琼与王山林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572号申请执行人:吴柏琼,女,生于1980年6月14日,汉族,住安县。被执行人:王山林,男,生于1975年2月20日,汉族,住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柏琼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山林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山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60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黄证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