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商终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周永江与赵燕英、赵浣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燕英,周永江,赵浣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绍商终字第2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燕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永江。原审被告:赵浣东。上诉人赵燕英为与被上诉人周永江、原审被告赵浣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4)绍诸商初字第3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上诉人赵燕英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伟审 判 员 胡春霞代理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佳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