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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商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五莲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五莲县某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莲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五莲县某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商初字第209号原告:五莲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五莲县某石材有限公司。原告五莲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五莲县某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五莲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寻求案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五莲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撤诉理由正当合理,其撤诉请求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五莲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67元,减半收取3934元,由原告五莲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友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成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