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一初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倪风云与被告张小峰、李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00279号原告倪风云,女,1952年5月27日出生。被告张小峰,男,成年。被告李玲玲,女,成年。原告倪风云与被告张小峰、李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诉讼风险提醒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同年2月9日,依法由审判员苗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倪风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小峰、李玲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张小峰、李玲玲系夫妻。2014年1月15日,二被告因经营所需,从其处借款40000元,并承诺若其用钱,可随时归还。后经其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偿还借款,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其借款40000元。被告张小峰、李玲玲未到庭答辩。原告提供的证据有:2014年1月15日,李玲玲出具的借据一张,借款人处另加盖有张小峰的个人印章,证明二被告从其处借款的时间及数额。被告张小峰、李玲玲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供证据。被告张小峰、李玲玲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的起诉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4年1月15日,被告李玲玲、张小峰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由李玲玲出具借据,内容为:今借到倪风云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借款人李玲玲。借款人处另加盖有张小峰的个人印章。至今,二被告未予还款。本院认为:2014年1月15日,被告李玲玲、张小峰在原告处借款40000元的事实,有李玲玲出具的借据以及张小峰在借款人处加盖的印章可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4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小峰、李玲玲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倪风云4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被告负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苗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夏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