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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执字第2014-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王国红申请执行蔡韶冰、蔡少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红,蔡韶冰,蔡少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2014-454号申请执行人王国红,女,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下。被执行人蔡韶冰,男,198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蔡少川,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国红申请执行蔡韶冰、蔡少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3)汝民初字第20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出具结案证明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2013)汝民初字第20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亚伟执行员  于延鹏执行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乐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