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新知民初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科技、四川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四川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知民初字第263号原告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陆文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尧,四川九问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四川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负责人梅强。被告四川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邓昌。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四川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故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四川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四川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65元,由原告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审 判 长 余存江人民陪审员 王海时人民陪审员 刘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