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庞可慧与赵晓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可慧,赵晓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00125号申请执行人:庞可慧,女,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赵晓梅,女,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庞可慧与赵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7日作出的(2014)相民一初字第007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赵晓梅偿还原告庞可慧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向其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举报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工资可供执行,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工资,但在执行期限内无法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4)相民一初字第007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代志勇审 判 员 张月华代理审判员 王曼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