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山西省某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山西省某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305号申请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山西省某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刘某某申请执行山西省某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当得利一案,山西省某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现已自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件以自动履行方式结案。审判员 许希斌审判员 郝立新审判员 郝隆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畅永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