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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崇商初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汤真听、无锡市翠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汤真听,无锡市翠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崇商初字第1416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人民中路198号。负责人鲁敏。委托代理人纪苹芳,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真听,男,汉族。被告无锡市翠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春潮中路春合苑20-2号。法定代表人谷小平。委托代理人姚美玉,江苏金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全义,江苏金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诉被告汤真听、无锡市翠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竹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交通银行诉称事实:1、主债务情况:借款人是汤真听;贷款于2010年8月13日发放,于2014年8月5日提前到期,贷款本金43.7万元已归还77833.75元;期内利息归还至2014年5月13日;期内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5%,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50%。汤真听应承担交通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3000元。2、人的担保情况:翠竹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请求法院判决:1、汤真听立即向交通银行返还借款本金359166.25元,并支付期内欠息4651.21元、逾期罚息(自2014年8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59166.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5%再上浮50%计算),以及交通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3000元。2、对汤真听前述第1项债务,翠竹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汤真听未到庭答辩。被告翠竹公司书面答辩称,要求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汤真听追偿。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诉称事实有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借款借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邮寄凭证、利息清单、委托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证实,被告汤真听、翠竹公司均未到庭答辩,本院予以确认。翠竹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汤真听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汤真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交通银行返还借款本金359166.25元,并支付期内欠息4651.21元、逾期罚息(自2014年8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59166.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5%再上浮50%计算),以及交通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3000元。二、对汤真听前述第一项债务,翠竹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汤真听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85元、保全费277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0545元,由被告汤真听、翠竹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青代理审判员  郑晓宇人民陪审员  顾娟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岗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