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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执行字第15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周建华等203人与泉州市美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华,泉州市华美塑脉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行字第1568-2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华,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利川市以及申请执行人吴小红等203人。被执行人泉州市华美塑脉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晖。申请执行人周建华等203人与被执行人泉州市华美塑脉胶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2014)泉民终字第1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全部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泉民终字第19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小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