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初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王秀与王春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王春强,王春贵,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长乐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063号原告王秀,女,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委托代理人刘与日,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剑清,福建闽航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王春强,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王春贵,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长乐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长乐市。负责人李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与被告王春强、王春贵、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长乐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秀的撤诉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1元,由原告王秀负担。审判员  林平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严其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