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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二法知民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东莞长安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东莞长安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二法知民初字第40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邵如榜,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锋,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长安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梁炳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东莞长安酒店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东莞长安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4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吕 宏人民陪审员  李子聪人民陪审员  叶玉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汤海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