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武昌执字第013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姜滨与武汉中京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滨,武汉中京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武昌执字第01371-1号申请执行人姜滨。被执行人武汉中京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47号中铁大厦1101-1103号。法定代表人胡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姜滨与被执行人武汉中京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4)鄂武昌执字第0137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武汉中京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开设的帐号为17×××45的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33204.20元。现因被执行人武汉中京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2月将上述款项33204.20元交付至本院,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中京国际船舶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武昌支行开设的帐号为17×××45的银行账户中存款人民币33204.2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保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毕 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