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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淇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张芳与冯银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芳,冯银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淇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张芳,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冯银生,男,1956年2月13日出生。在本院执行张芳与冯银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银生已按照(2013)淇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淇民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宋坤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道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