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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曹窈斐与沈卫海、赵妙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窈斐,沈卫海,赵妙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岱保字第13-1号申请人曹窈斐。委托代理人张敏敏,浙江蓬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沈卫海。被申请人赵妙恩。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曹窈斐与被申请人沈卫海、赵妙恩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并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准予保全裁定,在次日向舟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发现被申请人于2015年2月10日将被保全标的物车辆转让给他人,并办理过户手续,故保全未果。申请人曹窈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曹窈斐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曹窈斐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案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1570元,退回给申请人曹窈斐。代理审判员  王渊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丹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