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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潞民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原告孟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潞民初字第823号原告孟某某,女,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孟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申海鸥审 判 员  王 娜人民陪审员  李 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师露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