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鹏与于庆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于庆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王鹏,男,汉族,住平阴县锦水街道。被执行人于庆坤,男,汉族,住平阴县黄河路。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的王鹏申请执行于庆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依法向金融、工商、房产、车管、土地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除执行被执行人于庆坤在平阴县锦水街道办事处财政所的工资收入2700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本金5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本金24930元,未履行本金2507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3)平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樊 亭审判员 刘 超审判员 卢明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