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陆绍恒犯危险驾驶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绍恒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右刑初字第4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绍恒,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继续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绍恒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绍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15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陆绍恒醉酒后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机件不符合标准的两轮摩托车在未开启车辆大灯的情况下,从金都美食城左转进入城北一路往澄碧桥方向行驶在左起第二条主车道内,王某某驾驶小型客车(以下简称乙车)沿城北一路同向行驶在道路左起第一条主车道内,在行至城北一路市农业局门前路段时,甲车向左侧变道时与乙车发生擦碰,造成被告人陆绍恒受伤,甲、乙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对陆绍恒血液进行检测,乙醇含量为:281.3/100mg。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现场勘验笔录,刑事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户籍证明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陆绍恒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陆绍恒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5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陆绍恒醉酒后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桂LDX**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未开启车辆大灯的情况下,从金都美食城左转进入城北一路往澄碧桥方向行驶在左起第二条主车道内,王某某驾驶桂LLX**小型越野客车沿城北一路同向行驶在道路左起第一条主车道内,行至城北一路农业局门前路段时,被告人陆绍恒驾驶桂LX**普通二轮摩托车向左变更车道时与桂LLX**小型越野客车发生刮碰,造成被告人陆绍恒受伤,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陆绍恒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1.3/100mg。经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被告人陆绍恒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后被告人陆绍恒对事故认定责任不服提出复核申请,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复核结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另查明,被告人陆绍恒2014年12月21日主动到百色市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陆绍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潘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物品发还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百色市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右江司法鉴定中心(2013)毒检字第708号乙醇(酒精)定性定量检测及鉴定结论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受理通知书、复核结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陆绍恒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绍恒在交通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陆绍恒具有自首情节,且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陆绍恒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陆绍恒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绍恒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韦通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晓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