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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双阳区鹿乡镇石溪村11社全体村民与杨广宝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阳区鹿乡镇石溪村11社全体村民,杨广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789号申请执行人双阳区鹿乡镇石溪村11社全体村民。被执行人杨广宝,男,65岁,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双阳区鹿乡镇石溪村11社全体村民与杨广宝劳动仲裁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4)双执字第7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立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岩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