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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张利权与朱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利权,朱金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413号原告:张利权,现役军人。委托代理人:缪然富,天长市冶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金宝,工人。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利权诉被告朱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利权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张利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利权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李锦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明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