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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执字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刘元春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元春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385号罪犯刘元春,山东省兰陵县(原苍山县)人。现在山东省临沂监狱服刑。上列罪犯因犯职务侵占罪,经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以(2009)苍刑初字第39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月25日减刑一年二个月。山东省临沂监狱以罪犯刘元春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5年2月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元春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教育学习,按时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得记功奖励二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201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省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刘元春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元春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刘玉环代理审判员  路宝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