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埇执字第014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杨运侠与戚平、刘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运侠,戚平,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埇执字第01419-3号申请执行人:杨运侠,女,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戚平,女,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西关办事处西昌。被执行人:刘勇(刘永),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埇执字第01419-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戚平、刘勇(刘永)所有的坐落在宿州市埇桥区西关办事处西昌北路四巷2-8号的自建房一处.因保证人刘浩、刘敏自愿用其在宿州市埇桥区西关办事处的附属物补偿款及过渡费70000元为被执行人戚平、刘勇(刘永)偿还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戚平、刘勇(刘永)所有的坐落在宿州市埇桥区西关办事处西昌北路四巷2-8号的自建房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福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