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民保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刘建军与孙勇、李彩云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建军,孙勇,李彩云,王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保字第00064号申请人:刘建军,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孙勇,男,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被申请人:李彩云,女,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被申请人:王洪军,男,197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申请人刘建军与被申请人孙勇、李彩云、王洪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勇、李彩云、王洪军所有的在怀远华运超市王庄店内的货物、前台收银机3台、收银台3台、后台电脑1台、皖C799**车辆予以查封、银行存款35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孙勇、李彩云、王洪军所有的在怀远华运超市王庄店内的货物、前台收银机3台、收银台3台、后台电脑1台、皖C799**车辆予以查封、银行存款350000元予以冻结;二、查封刘建军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怀远县禹王路东段瑞峰小区2号楼113(房地权怀私字第327594号)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崔北平审判员 杨素梅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