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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商丘市睢阳区信鑫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杜中华、杨春、韩瑜斐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睢阳区信鑫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杜中华,杨春,韩瑜斐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0016号原告商丘市睢阳区信鑫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李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东旭,该单位职工。被告杜中华,男,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杨春,女,1980年10月0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韩瑜斐,女,198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商丘市睢阳区信鑫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杜中华、杨春、韩瑜斐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商丘市睢阳区信鑫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所欠款项已还清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商丘市睢阳区信鑫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26元,减半收取413元,由原告商丘市睢阳区信鑫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宗华审 判 员  杨 梅人民陪审员  徐丽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邵悦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