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中执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郭晓诉运城市海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晓,运城市海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中执保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郭晓。被执行人运城市海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郭晓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双方就还款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我院确认制作调解书,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资产,现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运城市海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土地证号为(2013)00412号位于魏风街南、两之路交叉口西南角土地所有权。查封期,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买卖、抵押等方式处分所查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杨宗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