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薛惠斌、徐淑艳与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惠斌,徐淑艳,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薛惠斌,男,196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申请执行人徐淑艳,女,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计万军,职务董事长。原告薛惠斌、徐淑艳诉被告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薛惠斌、徐淑艳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死亡赔偿金413000元,案件受理费7495元,合计420495元。执行费620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大庆井泰石油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42670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牛 涛审判员 方宝元审判员 王春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跃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