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昌执字第8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隆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执行四川省隆昌宏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王远彬、梁绍真劳动争议纠纷案(2014)隆昌执字第84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隆昌宏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王远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昌执字第846-2号移送单位隆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人张立,主任。被执行人四川省隆昌宏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远彬,经理。被执行人王远彬,男,1965年3月28日生,汉族,隆昌县人。隆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隆劳人仲先执字(2014)第002号先予执行仲裁裁定,裁定被执行人四川省隆昌宏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工人唐南尾等101名工人工资831699.00元,并移送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远彬的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隆昌县胡家镇的办公、住宅、商业房屋及土地予以查封,并移送评估机构评估,评估价为1299260.00元。经随机选定由四川圣典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拍卖,本院以1300000.00元为保留价委托四川圣典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拍卖,买受人肖冰(身份证号:511028197307308739)以价款1340000.00元成交购得。购房款1340000.00已汇入本院账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于隆昌县胡家镇的办公、住宅、商业房屋及土地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肖冰所有。该房地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肖冰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肖冰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该房屋及土地过户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付邦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