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王炎云、王炎东与高传备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19号原告王炎云,男,生于1951年11月15日,汉族。原告王炎东,男,生于1957年12月15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炎云,基本情况同上。被告高传备,男,生于1968年8月12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炎云、王炎东诉被告高传备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炎云、王炎东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传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为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世忠人民陪审员 王松印人民陪审员 王金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