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金刑执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郑贤群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贤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714号罪犯郑贤群,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2日作出(2010)温瑞少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贤群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和被告人郑贤群均不服,分别提出抗诉和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0年6月2日以(2010)浙温刑终字第337号刑事判决书,改判被告人郑贤群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5年1月1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郑贤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审理查明,罪犯郑贤群在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改造,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全部罚金;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学习,到课率达100%,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生产任务。201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监狱级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贤群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贤群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审 判 员 吴益平审 判 员 方 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钱 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