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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执行字第20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郑秀春与王进国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秀春,王进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湖执行字第2051-1号申请执行人郑秀春,女,汉族,1965年1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王进国,男,汉族,1958年6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申请执行人郑秀春与被执行人王进国离婚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的(2012)湖民初字第5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及银行账户,已查封被执行人车辆,但实际并未查扣到该车,此外,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再恢复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的(2012)湖民初字第56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 海审判员 江向洋审判员 唐雪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益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