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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刑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渭城刑初字第00048号公诉机关渭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男,汉族,农民。2014年10月2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月30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渭检公诉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渭城区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吴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唐某驾驶陕Dxxx**号小型轿车沿咸阳市咸宋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渭城区周陵镇王车大村村前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被害人侯某某相撞,致车辆受损、侯某某受伤。后侯某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10月28日死亡。2014年10月31日,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渭城大队《以第201404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唐某夜间驾驶未经检验的机动车对路面观察不足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侯某某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后通过,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应负事故次要责任。另审理查明:2014年11月3日,被告人唐某与被害人侯某某的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190000元,被害人家属出具书面谅解书对被告人唐某予以谅解,上述款项于2014年12月4日已实际支付给被害人家属。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告人唐某的供述,证人侯某乙的证言,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渭城大队受理道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图、照片、碰痕照片及勘查笔录,事故调查证据公开告知书,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唐某的机动车辆驾驶证、陕Dxxx**号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侯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户口本复印件、渭城区周陵办王车小村证明,周陵派出所户籍证明信,尸体照片、死亡注销证明,被害人侯某某家属户籍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周陵派出所死亡注销证明、咸阳市殡仪馆火化证,咸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初步诊断证明,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渭城大队第2014047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咸阳市渭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协议、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记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交通事故谅解书、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渭城大队出具的《抓捕经过》,被告人唐某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交通肇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代审判员  张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