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卫民初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运强与刘妮、王慕依、王国军、牛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运强,刘妮,王慕依,王国军,牛巧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卫民初字第1308号原告刘运强,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国胜,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妮,女,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慕依,女,2002年8月4日出生,汉族。法定监护人刘妮,系王慕依之母。被告王国军,男,195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素晓,女,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牛巧玲,女,195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素晓。原告刘运强诉被告刘妮、王慕依、王国军、牛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运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3元,减半收取386.5元,由原告刘运强负担。审判员  董亚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淑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