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行终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郑彦藩与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其他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榕行终字第7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郑彦藩,男,193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陈文飞、李豪,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7幢4层)。法定代表人李凡,局长一审第三人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福屿路***号。法定代表人陈津,主任。上诉人郑彦藩因诉被上诉人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其他行为一案,不服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行初字第9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彦藩以被上诉人已依法纠正其行为为由,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彦藩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属于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郑彦藩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小倩代理审判员 朱瀚杰代理审判员 郑 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振云附注:本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