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义民城初字第00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李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城初字第00117号原告高某某,女,1939年11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义县。委托代理人肖彦春,系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某甲,男,1925年4月13日生,满族,退休干部,住义县。委托代理人李某乙(被告之子),男,1964年11月7日生,汉族,无业,住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苗兴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温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