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龙武与陈丙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武,陈丙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502号原告陈龙武。委托代理人杨克民,山东宏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丙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龙武诉被告陈丙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龙武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龙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龙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8元,财产保全费138元,由原告陈龙武负担。审判员 杲建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