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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陈龙武与陈丙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武,陈丙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502号原告陈龙武。委托代理人杨克民,山东宏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丙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龙武诉被告陈丙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龙武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龙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龙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8元,财产保全费138元,由原告陈龙武负担。审判员  杲建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