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执字第0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琴与苏玉强、苏玉梅、闫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琴,苏玉强,苏玉梅,闫飞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中执字第00070-1号申请执行人王琴,女,汉族,1985年11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三道沟乡三道沟村玉城梁自然村***号。身份证号码:6127231985********。被执行人苏玉强,男,汉族,1975年1月6日出生,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身份证号码:6127231975********。被执行人苏玉梅,女,汉族,1969年5月29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开发区建业大道九州府邸第*幢*单元******室。身份证号码:6127231969********。被执行人闫飞平,男,汉族,1969年2月13日出生,住陕西省榆林市开发区建业大道九州府邸第*幢*单元******室。身份证号码:6127231969********。王琴与苏玉强、苏玉梅、闫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榆中民三初字第0013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苏玉强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枫景观天下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为1050104020-26-1-122**),被执行人苏玉强及其儿子苏柏瑞、女儿苏晓芳共同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以北商业房产两处(预售证号为2014011,合同号分别为Y14061699,6-10213,Y14061704,6-1011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苏玉强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枫景观天下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为1050104020-26-1-122**),被执行人苏玉强儿子苏柏瑞、女儿苏晓芳共同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以北商业房产两处(预售证号为2014011,合同号分别为Y14061699,6-10213,Y14061704,6-10117)。二、被执行人苏玉强与儿子苏柏瑞、女儿苏晓芳负责管理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变卖、抵押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原审判员 贺小宇审判员 杜保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