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诗何与徐留军不当得利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诗何,徐留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00193号原告李诗何。被告徐留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诗何诉被告徐留军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虞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 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