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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民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诗何与徐留军不当得利纠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诗何,徐留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00193号原告李诗何。被告徐留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诗何诉被告徐留军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虞建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 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