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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夏腾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189号罪犯夏腾,男,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羊昌镇小寨村***号。曾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1月22日刑满释放。现在宁德监狱服刑。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罗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2月20日起至2015年5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共同退赃人民币5315元返还被害人。罪犯夏腾于2014年7月22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宁德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以闽宁监减(2015)180号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夏腾予以减刑二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夏腾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宁德监狱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减刑案件研究表、审核表。2、罪犯评审鉴定表、月考核表、分级管理定级表、考核逐月统计表、教育情况跟踪卡。3、(2014)罗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本院认为,罪犯夏腾服刑期间,��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但系累犯,且未履行财产刑;综合该犯犯罪性质、情节和服刑改造表现,对其减刑从严掌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腾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小杏代理审判员  崔龙生代理审判员  韦晓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成圆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