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范有金申请执行成都馥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有金,成都馥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115号申请执行人范有金。被执行人成都馥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泳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2532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2月12日受理范有金申请执行成都馥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暂停被执行人成都馥苑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成都市武侯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更换新版营业执照和办理年检手续。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 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