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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蜀民一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徐超与王宏、张红果等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超,王宏,张红果,倪筠,夏明军,唐秀明,何咏梅,周隆久,赵中林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0085号原告:徐超,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州市天河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委托代理人:曹琴,安徽文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宏,男,196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被告:张红果,女,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倪筠,女,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夏明军,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唐秀明,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何咏梅,女,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周隆久,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赵中林,男,195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超诉被告王宏、张红果、倪筠、夏明军、唐秀明、何咏梅、周隆久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