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屏山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原告敖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屏山民初字第347号原告敖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敖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敖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敖某负担。审判员 夏 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东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