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翟二雷与姚传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439号原告:翟二雷,男,1991年2月27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朱琪,淮南市潘集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传学,男,1979年7月1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倪世波,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翟二雷诉被告姚传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二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52元,减半收取8776元,由原告承担,本院予以免交。审 判 长 高时柱代理审判员 胡 永人民陪审员 张敬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鹿妤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