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初字第46号原告郑某某,男,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丁某某,女,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后为122.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倪卫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危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