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原告邓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0303号原告邓某,女,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周某,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冉文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