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执字003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孙长勇、武巧菊与李世鹏、范妍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长勇,武巧菊,李世鹏,范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00373-3号申请执行人孙长勇。申请执行人武巧菊。被执行人李世鹏。被执行人范妍。孙长勇、武巧菊与李世鹏、范妍实现担保物权一案,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开商特字第0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李世鹏、范妍的担保财产即位于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镇商业路与农贸路交叉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国徐房权证金山桥字第140**号,土地证号:徐土国用2010第459**号)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孙长勇、武巧菊对变价后所得款在480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孙长勇、武巧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登记在李世鹏、范妍名下位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镇商业路与农贸路交叉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国徐房权证金山桥字第140**号,土地证号:徐土国用2010第45914号)于2011年8月8日抵押给孙长勇、武巧菊,抵押登记价值人民币400万元。2013年1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对该房产查封。为第一顺序查封法院。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因本案对该房产轮候查封,本院为第二顺序查封法院。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同意本院对该房产评估、拍卖。执行中,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李世鹏、范妍名下位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镇商业路与农贸路交叉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评估价值结论为人民币7379663元。经本院拍卖,该房屋拍卖流拍,第三次流拍保留价为人民币4720000元。申请执行人孙长勇、武巧菊于2015年2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申请以保留价4720000元接受该拍卖房产以房抵债。另查明,第一顺序查封法院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对该房产解除查封。本院认为,本院对被申请人李世鹏、范妍的担保财产即位于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镇商业路与农贸路交叉处房产依法评估、拍卖。拍卖流拍后应当依申请执行人孙长勇、武巧菊的申请,裁定该拍卖房产以保留价4720000元交申请执行人孙长勇、武巧菊以房抵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被申请人李世鹏、范妍名下位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镇商业路与农贸路交叉处房产(房产证号:国徐房权证金山桥字第140**号,土地证号:徐土国用2010第459**号),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孙长勇、武巧菊名下抵偿李世鹏、范妍所欠孙长勇、武巧菊债务人民币47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胡先锋执行员 韩 军执行员 田 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