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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执字第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陈果夫与中农博涛(北京)草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某某;某某草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芙执字第0045号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 被执行人某某草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芙劳人仲案字(2014)第192号仲裁裁决书,于2014年12月3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某某草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银行存款11485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丁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蒋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