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法执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刘金库与被执行人徐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库,徐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郊法执字第101-2号申请执行人刘金库,男,65岁。被执行人徐建华,男,56岁。本院在执行刘金库与被执行人徐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2014)郊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岩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佳乐 更多数据: